承租条款
1. 租赁方向我公司支付乐器相同价格的押金。
2. 器乐租赁/退还搬运费由租赁方自行承担。
3. 租约期以月计算(钢琴首次租赁为12个月起租,古筝为3个月起租)超过时间以半个月为最小计时单位,不到半个月,以半个月计。超过半个月,不到一个月以一个月计。
4. 当承租期满后,租赁方如想购买该乐器可用押金直接抵价购买(超过租期需要补齐超过月数的租金)。
5. 租用期间维修及保养由我公司负责,如乐器在租赁方托管使用期间,由租赁方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乐器损坏,需向我公司赔偿相应维修费用,情况严重者最高赔偿金额等同乐器价值(如进水受潮、严重破损等)。
6. 租赁方收琴时请认真检查乐器,如有任何瑕疵,请租赁方在验收单中注明,否则可视为租赁方完全认同该乐器完好无损。
7. 租约期满,我公司派人上门验收,确定乐器无损后回收,在扣除实际使用租金后,剩余押金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租赁方。
8. 退琴时租赁方需交回签订合同时的押金凭证,我公司将根据押金凭证返还租赁方的押金。请妥协保管押金凭条如无押金凭条或凭条模糊不清我公司将不予退还押金。
9. 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同意后将根据协议执行,如有问题后果自负。